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颤抖吧!首批1元起售的理财子公司产品已经上架!7个角度详解工银理财子公司新产品

周毅钦 金融监管研究院 2022-06-24

本文作者为资管研究部 总经理 周毅钦(微信zhouyiqin666)。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本文目录

一、工银理财子公司发布五个公募新产品

二、工银理财子公司产品上哪购买?如何购买?

三、7个角度详解工银理财子公司新产品

(一)产品基本信息

(二)产品业绩描述

(三)产品费率

(四)产品类型/投资范围

(五)产品投资策略

(六)产品估值办法

(七)募集期和到账期利息约定

四、金融监管研究院综合点评


一、工银理财子公司发布五个公募新产品


2019年6月6日,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市举行开业仪式,当前中国单体规模最大的银行资管部、未来中国单体规模最大的资管子公司正式开业运营!工商银行是银行业内当之无愧的宇宙行,在资管领域也是毫无争议的航空母舰级机构。目前工商银行理财产品规模、非保本理财产品规模都排名行业第一。


据工行2018年报,截至2018年末,工行非保本理财产品余额2.67万亿元,同比增长3.6%。近年来,工商银行持续推动资管业务的转型升级。资管新规发布以来,工商银行发行的符合新规要求的理财产品规模已超过3700亿元。相信随着理财子公司的正式开业运营以及理财产品转型和平稳过渡,工银理财有望一跃成为未来中国单体规模最大的资管子公司。


同日,工银理财发布五款新品(有需要产品说明书者可添加笔者微信zhouyiqin666),具体如下:


二、在哪里购买?如何购买?


目前工银理财子公司的新产品可在如下三个渠道购买:

  • 工行网点

  • 工行官方网站

  • 工行手机银行


工行官网渠道:理财界面已出现“子公司理财”分项


行官网渠道:购买完成后会出现“自营”、“子公司理财”、“代销”三个分项



工行手机银行渠道:理财界面已现“子公司理财”分项


哪些机构可以代销理财子公司产品?

  • 理财子公司的产品销售渠道将面临市场化的重大变革,和当前银行理财销售渠道相比最大差异在于,当前渠道主要局限于本行自产自销。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也可以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并遵守关于营业场所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匹配原则、信息披露等规定。

  • 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监管规定,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签,允许投资者在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通过理财子公司或其代销机构渠道(含营业场所和电子渠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 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子公司产品不需要再经过行政许可,但如果是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比如券商营业部代销)或第三方非金融机构的平台上进行代销(比如阿里系的支付宝、腾讯系的理财通或者东财系的天天基金)就需要重新向银保监会申请代销牌照。此前证监会发放的公募基金代销资质仅仅适用于证监会监管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产品,并不能用这个资质来代销银行理财子公司的产品。


三、七个角度详解工银理财子公司新产品(一)产品基本信息



金融监管研究院点评:

  • 购买起点:根据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由各理财子公司自行决定。因此理财子公司的公募产品起点金额一降到底,直接同公募基金保持一致。对公募基金将形成一定的冲击。

  • 风险评级:此次发布的产品属于理财产品中风险类型。三级产品在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中占比为16%左右,由于4、5级的产品极其少见,客观来讲,3级产品属于公募产品中较为小众、风险稍许偏高的产品。下图为工商银行对产品评级说明:

  • 根据银行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的数据:从产品风险等级来看,2018 年,风险等级为“二级(中低)”及以下的非保本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98.45 万亿元,占比为83.37%;风险等级为“四级(中高)”和“五级(高)”的非保本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0.20 万亿元,占比为 0.17%。


           数据来源: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

  • 产品期限:根据银行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的数据:2018 年,新发行封闭式非保本理财产品加权平均期限为 161天,同比增加约 20 天。2018 年,全国共有 439 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了非保本理财产品,累计募集资金 118.10 万亿元(包含开放式非保本理财产品在 2018 年所有开放周期内的累计申购金额,下同)。其中,开放式产品全年累计募集资金 100.19 万亿元,占非保本理财产品募集总金额的 84.83%,占比同比上升 7.07 个百分点;封闭式产品全年累计募集资金 17.91 万亿元,占非保本理财产品募集总金额的 15.17%。从数据可以看到,开放式产品的占比在逐渐在增加, 这是未来理财产品的大趋势,即将客户的流动性安排在产品设计中放在重要位置。本次五款新产品有两款封闭式产品、三款无固定期限产品。三款无固定期限产品都有较长的封闭期,短则一年,长则三年。因此综合来看,五款产品都属于持有至少一年以上的产品,需要客户有足够的耐心。长期限产品体现了大行对于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仍然很强。


(二)产品业绩描述



金融监管研究院点评:

  • 业绩比较基准:有四款产品使用比较精准的数据量化业绩基准。另有一款产品,将业绩基准同工行内部研发的指数产品挂钩,从名称来看,两者应是具有同步联动性,因此业绩基准也会同步调整。

  • 浮动管理费条款:浮动管理费和业绩基准直接挂钩,五款产品中有三款可收取浮动管理费,比例20%-30%不等。整体上来看,同过去银行理财只兑付预期收益率有所不同,基本上是将绝大部分收益都让利给客户,诚意满满。


(三)产品费率


金融监管研究院点评:


(一)名义上的中间业务收入

固定管理费:由理财子公司收取,过去是商业银行资管部的最主要的收入来源,未来是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最主要的收入来源。

"固定管理费"顾名思义,就是管理费率在理财产品发行阶段就明确下来,能收多少实际上按照理财规模和费率一计算便得知。固定管理费率一般从0.1%-1%不等,波动较大。从各家商业银行收取固定管理费率的情况来看,一些长期限、高风险等级的产品,商业银行往往收取较高的固定管理费率。但总体来看,趋势上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固定管理费率较以往几年有明显的下降,《资管新规》出台后尤甚。从工行的五款产品来看,有一款产品不收取固定管理费,另四款的费率也仅在0.1-0.2%不等,特别是混合类产品,费率如此之低,相较于公募基金确实是良心价。

 

浮动管理费:由理财子公司收取,是第二大收入来源。

此次资管新规中增加一条,即允许金融机构和委托人在合同中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此举可视为是对于浮动管理费收取的肯定,也将在合法法规的情况下,支持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秩序、营造激励氛围,合理调动市场参与度和活力。

当然,现阶段商业银行理财如何收取浮动管理费的具体监管规则还不清晰。在这方面,证监会于2017年6月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收取浮动管理费指引》,从发起方式、计提要求和基金经理资质等方面对浮动管理费收取的问题进行明确。


托管费:一般由商业银行资产托管部收取。

近年来也逐渐成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中坚力量。截止2016年末,中国银行业资产托管收入为510.62亿元,五大行托管收入201.21亿元,股份制银行托管收入309.41亿元。按照大资管141万亿规模进行推算,总体的托管费率在万分之二至万分之四之间。其中银行理财的总体规模在30万亿左右,因此预计贡献托管收入在60-120亿元左右。

在《资管新规》出台后,提出了资管产品第三方独立托管的要求。对于27家具有托管资质的银行,未来成立资管子公司后,仍然可以将产品放在本行托管,因此这部分银行理财的巨额托管收入依旧在银行体系内流动,对这27家商业银行资产托管部来说是一大利好。


销售手续费:一般由商业银行的产品销售部门收取。

根据银行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的数据:2018 年,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的一般个人类、高资产净值类与私人银行类非保本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92.72 万亿元,占全部非保本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的 78.51%。另外,机构专属类产品累计募集资金 19.86 万亿元,占全部非保本理财产品募集金额的16.81%;金融同业类产品累计募集资金 5.52 万亿元,占全部非8保本理财产品募集金额的 4.68%。 

从数据我们可以看到,个人金融业务部、私人银行部是最主要的销售手续费中间收入贡献部门;公司、中小企业等部门对接的法人投资者近年来购买产品意愿不强,因此银行对应相关部门的中收贡献一般;同业理财方面,则由于2017年以来的三三四检查,日渐式微。

  • 个人业务部 -》个人客户

  • 私人银行部 -》已认证成为银行私行级别的个人超高端客户

  • 公司业务部 -》公司客户

  • 中小企业部(普惠金融)-》中小企业客户

  • 同业业务部 -》机构客户

             数据来源: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

认购/申购/赎回费:这是银行理财在净值化转型中参考公募基金产生的新的收费品种,属于基金行业最为常见的收费品种。工行的五款产品均没有收取任何的相关费用。


(二)隐含的中间业务收入

项目推荐费:一般由商业银行的项目开发部门收取。项目推荐费主要由商业银行各相关部门因对非标债权类、股权类及其他标准化项目等资产的推荐投资而收取的费用。为什么说是隐含的中间业务收入?原因在于该类收入不在理财产品端的收费明细中体现。实际上,在项目正式纳入理财产品的投资前,已经由银行相关部门收取或预计提一定比例的项目推荐费,因此这类收费大多隐含在银行年报的投资银行业务收入中。

  • 公司业务部 -》开发非标项目及与贷款存在一定替代性的项目为主

  • 投资银行部 -》开发非标项目及带有投行业务特征的融资项目为主

  • 同业业务部 -》开发在交易结构中由同业机构担任特定角色的项目为主

  • 资产管理部 -》开发资管部门牵头或设计交易结构的项目为主


在《资管新规》出台前,监管机构并未明确定义过“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而是在银监会2013年8号文中明确了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定义,即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由此“非非标”应运而生,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的债权融资计划、银登中心的信贷资产流转业务等全是针对8号文的一系列非标转标的操作。

《资管新规》出台后,明确了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定义,需同时具备五个条件:(1)等分化,可交易;(2)信息披露充分;(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当前人行正牵头各监管部门加紧制定“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认定规则,未来即使理财子公司成立,笔者认为,并不会改变当前银行投行和资管合作的收费模式,但能改变的是:市场正逐渐由非标向标准化资产进行转移,过去投行这种模式可能面临推荐资产不断减少、市场空间不断缩小的格局。相应的项目推荐费也会有所减少。


二次托管费:一般由商业银行资产托管部收取。从1998年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起步开始,经过20年的发展,托管机制已经渗透到银行理财、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基金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信托财产保管、保险资金、私募基金、养老金、QDII、QFII、其他资产等11个领域,托管机制在塑造行业信任、提高交易效率、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之所以称之为“二次托管费”,是因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在过去10年的高速发展中,同各类非银资管机构也有非常多的合作。一旦产生嵌套有相应的委外产品,一般会将产品二次托管在商业银行本行。以此类推,尽管由于业务门槛低、同质性强,银行近年来只能通过降价来争夺托管客户,但是由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所衍生出来的新增产品托管业务量却有放大效果。因此这类收费继续隐藏在银行年报的资产托管业务收入中。


(四)产品类型/投资范围



五款产品的投资范围依次是:

  • 本产品主要投资于以下符合监管要求的各类资产:一是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市场基金、各类存款、质押式和买断式债券回购、债券及债券基金等;二是权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证券投资基金等;三是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型证券投资基金、大宗商品、金融衍生工具等。 

  • 本产品主要投资于符合监管要求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债券、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质押式及买断式回购等,小部分投资于境外结构性票据,票据表现挂钩GAMA指数(彭博代码UCGAMAUN Index)。 

  • 本产品主要投资于以下各类资产:一是80-100%的符合监管要求的固定收益类标准资产;二是0-20%的符合监管要求的权益类标准资产;三是0-20%的符合监管要求的衍生工具类资产,衍生工具仅用作套利和对冲,不作裸多/空敞口的杠杆投资。

  • 本产品主要投资于以下符合监管要求的各类资产:一是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债券、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等;二是权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ETF、公募基金等;三是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期货等。 

  • 本产品主要投资于以下符合监管要求的各类资产:一是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债券、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二是权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符合监管要求的股票、公募基金类以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权益类资产;三是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 


金融监管研究院点评:

  • 产品类型:根据银行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的数据:从资产配置情况来看,存款、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的余额占非保本理财产品投资余额的 65.70%。其中,债券是理财产品重点配置的资产之一,在非保本理财资金投资各类资产中占比最高,达到 53.35%。 工银理财的产品起步以商业银行拿手的固收类为主力,辅以混合类开场,为后续的其他理财子公司提供了很好的思路。理财子公司刚刚开始,产品体系在逐渐搭建过程中,还是应以稳健收益为主。当然在固收类产品中,我们也看到会适当投资一定比例的权益类或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的资产。比如在“全鑫权益”量化股债轮动策略指数挂钩型理财产品中就提到:会投资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


(五)投资策略

  • 鑫得利”智合FOF封闭净值型理财产品:

本理财产品在“现金类投资策略”和“多资产全天候策略”的配置比例约为70%:30%。现金类投资策略主要配置货币基金、各类存款、质押式和买断式债券回购、短期债券及纯债债券基金等高流动性、高安全性的短期债务融资工具,该类资产净值波动很小。多资产全天候策略主要采用“动态风险预算组合优化+强势资产识别+子类资产基金选择”,通过同时持有股票、债券和商品(黄金)、优选各类资产代表的优秀业绩基金,合理承担经济增长风险、避险(衰退)风险和通胀风险,在多变的市场环境下提升组合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水平。使用自2013年至2019年1月以来的历史数据进行模拟测算,该策略风险调整后收益良好,年化收益10.58%,年化波动率5.01%,夏普比例2.03,最大回撤-4.64%。 


  • 鑫稳利宏观策略固收增强型理财产品:

(一)投资收益部分

1、大类资产配置

以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资产价格轮动的趋势进行预判,运用行业成熟的大类资产配置模型,在战略和战术层面合理安排和调整固定收益、权益等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以获取较高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2、债券投资

(1)总体债券投资策略

(2)收益率曲线策略

(3)骑乘策略

3、权益资产投资

重点关注ETF等大盘指数基金和相应的市场贝塔收益机会;同时基于公司基本面(ROE、净利润增速、现金流质量等)、估值水平(PE、PB等)、行业地位(行业竞争格局、景气周期)、市场动量等因素进行个股筛选,进一步获取个股阿尔法收益。

4、衍生工具投资

衍生工具仅用作套利和对冲,不作裸多/空敞口的杠杆投资。

(二)风险管理部分

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是该产品投资中的两大主要风险,投资过程中我们始终把控制风险放在第一位。


  • “全鑫权益”量化股债轮动策略指数挂钩型理财产品:

本理财产品投资策略包括固定收益投资策略、权益投资策略等,通过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资产的稳健配置和择时交易,投资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陪伴优秀企业的业绩成长与实现估值增值的双赢。 


(六)产品估值办法


  • 鑫得利”智合FOF封闭净值型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所投资各类资产原则上按照公允价值估值,具体估值方法如下:

1、货币市场工具类的估值

(1)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逐日计提利息;

(2)货币基金以当日基金净值估值;

(3)一年内同业存单或债券以市价法估值。

2、债券类的估值债券类按市价法估值。

3、股票类估值股票按市价法估值。

4、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以当日基金净值估值。

5、其他资产类估值其他资产存在并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以公允价值计算,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所共同认可的估值方式均视为客观、公允的估值方法。该产品估值均以产品公布的估值结果为准。 


  • 鑫得利”全球轮动收益延续型1+4年产品:

理财产品所投资各类资产原则上按照公允价值估值,具体估值方法如下:

1、货币市场工具类的估值

(1)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逐日计提利息;

(2)一年内同业存单或债券以摊余成本法估值。

2、债券类的估值债券类按市价法估值。

3、其他资产类估值其他资产存在并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以公允价值计算,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按取得时的成本按摊余成本法计算。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所共同认可的估值方式均视为客观、公允的估值方法。该产品估值均以产品公布的估值结果为准。 


  • 鑫稳利宏观策略固收增强型理财产品:

1、债券估值方法

(1)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2、银行存款(含证券交易保证金)及回购(包含正、逆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C.首次发行尚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D.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其他资产:存在并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以公允价值计算,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按取得时的成本计算。

5、若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计算其价值。

6、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理财产品管理人或理财产品托管人认为按以上规定的方法对理财产品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可提出动议,协商一致后,变更公允价值的确定方式,并从经理财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日起执行。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 “全鑫权益”两权其美系列开放净值型产品:

理财产品所投资各类资产原则上按照公允价值估值,具体估值方法如下:

1、货币市场工具类的估值

(1)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逐日计提利息;

(2)货币基金以当日基金净值估值;

(3)一年内同业存单或债券以摊余成本法估值。

2、债券类的估值

(1)以持有到期为目的持有的债券按摊余成本法估值;

(2)以交易为目的持有的债券按市价法估值。

3、债权类项目的估值标准化债权项目中,以持有到期为目的持有的债权按摊余成本法估值,以交易为目的持有的债权按市价法估值。

4、股票类估值股票按市价法估值。

5、其他资产类估值

(1)其他资产存在并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以公允价值计算,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按取得时的成本按摊余成本法计算。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所共同认可的估值方式均视为客观、公允的估值方法。该产品估值均以产品公布的估值结果为准。


  • “全鑫权益”量化股债轮动策略指数挂钩型产品:

理财产品所投资各类资产原则上按照公允价值估值,具体估值方法如下:

1、货币市场工具类的估值

(1)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逐日计提利息;

(2)货币基金以当日基金净值估值;

(3)一年内同业存单或债券以摊余成本法估值。

2、债券类的估值

(1)以持有到期为目的持有的债券按摊余成本法估值;

(2)以交易为目的持有的债券按市价法估值。

3、债权类项目的估值

(1)非标债权类项目以摊余成本法估值;

(2)标准化债权项目中,以持有到期为目的持有的债权按摊余成本法估值,以交易为目的持有的债权按市价法估值。

4、其他资产类估值

(1)其他资产存在并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以公允价值计算,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按取得时的成本按摊余成本法计算。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所共同认可的估值方式均视为客观、公允的估值方法。该产品估值均以产品公布的估值结果为准。  


金融监管研究院点评:

在资管新规和央行720补丁后,目前摊余成本法适用情形具体有四种:

其中,前两种来自于资管新规:

  • 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 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后两种则来自于720央行资管新规补丁:

  • 定期开放式产品,以下三个条件同时符合情况下,可以使用摊余成本法:

    ——封闭期在半年以上;

    ——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

    ——定期开放式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1.5倍

  • 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以下两个条件同时符合情况下,可以使用摊余成本法:

    ——严格监管的前提;

    ——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

除了上述提到的四种情况,全市场还有两种产品处于例外之中。虽然不符合上述四种情况,但仍然可采用摊余成本法,且笔者认为过渡期内可能不会再做大的调整。

  • 货币型基金

    2017年的流动性新规已经对货币基金使用摊余成本法做了明确限定。资管新规出台后,对于货币基金是否要按要求进行整改的讨论络绎不绝。

    笔者认为,货币基金在过渡期内不大可能调整估值方法。目前来看,既然银行的类货币基金(现金管理类产品)也可适用摊余成本法,高仿和真品的监管待遇至少应保持一致。如果过渡期结束后进行整改,理论上也应该一同整改。

  • 理财型基金

    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理财债券基金业务的通知》,要求各公募基金公司对于存量与相关法规规定不符的理财债券基金业务,应在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规范。

    理财型基金分为两种,分别是短期理财债券基金和固定组合类理财债券基金:

    短期理财债券基金:调整基金估值方法,以市值法计量资产净值。

    固定组合类理财债券基金:

——调整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至“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资产投资于债券”;

——延长封闭运作期限至90天以上;

——如继续采用摊余成本法对所投金融资产进行计量,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指导意见》规定;

——从防控风险角度,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①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且资产到期日不得晚于产品封闭运作期到期日;②公司内部采用影子定价的风险控制手段对摊余成本法计量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并明确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③不得采用固定单位基金份额净值;④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募集期和到账期利息约定



四、金融监管研究院综合点评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终于成为独立法人踏出产品发布的这一步,正式和各类资管子公司正面PK,这是我们看到的非常欣喜的一幕,从工银理财发布的五款新产品来看,主打固收、策略鲜明、费率优惠、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深刻体现了国有大行的责任和担当。不过,对于未来理财子公司的整体行业而言,笔者仍然要做若干提示:


银行自身投研能力的弱势和不确定性的外部环境

  • 理财子公司要同其它类别的资管公司,特别是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等面临“统一起跑线”,但是基金公司本身已经运作多年,体制机制都已经非常成熟,投研能力特别相较于中小银行处于一定优势地位。商业银行的资管产品此前多为委外等模式,机构本身的投研能力与核心竞争力急需加强。

  • 未来,无论银行理财还是保险、券商、基金,所有机构都是同一套标准,可能几万个产品放在一起进行排名,完全颠覆了以往银行理财预期收益率的报价形式,对于资管机构压力很大,能不能管好,通过净值一目了然。

  • 目前监管鼓励发行净值型产品,收益波动在短期内还很难被客户所接受,而作为独立法人主体的资管机构发行起来可能更为困难。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短期内资管机构的产品发行还是需要借助总行强大的发行能力支撑。但对于中小银行而言,发行能力有待考验。


银行体系内部错位竞争,联动会比以往更加困难

  • 成为独立法人后,势必和原来的母行内部渠道部门、信贷部门、风控部门、投行部门等要做一个清晰的划分。新成立的理财子公司在募集资金、业务营销、项目尽调、资产投放、投后管理和退出等方面都会存在转型期的困难。

  • 当成为独立法人机构后,银行系资产管理机构与银行分支机构也会存在一定的错位竞争,例如,现在的诸多专营机构、事业部等在与分支机构之间的联动方面本身就已经存在困难,这种困难相信在子公司与分支机构会同样存在,特别是对于仍然对母行有明显依赖性的子公司。


理财子公司的营收将可能会缩水

  • 虽然很多市场人士认为成立理财子公司后,可以通过收取管理费和超额收益等获取更多的中间业务收入,但笔者认为目前仍然存在不确定性,未来的政策空间会有多大、实体经济是否能够支持超额收益、商业银行的产品运作能力是否对管理费有可持续的支撑等。

  • 先前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一方面可以借助银行的信用,降低募集资金的成本,另一方面则可以通过理财资金池的形式投资高收益资产(如非标等),相当于在商业银行表内存贷业务的基础上再做一张理财业务资产负债表,以一张表的形式获取两张表的收益,然而这种优势在资管新规后已不复存在。

  • 目前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募集资金成本已经较高,因此是否能够留住客户便成为主要的考虑。由于客户流失、非标受限、募资难度提升,中短期内的营收缩水是不可避免的。


笔者对理财子公司未来营收的整体的判断是:

  • 绝对数上中性偏悲观。

  • 相对数上中性偏乐观。


盈亏平衡点的公式

  • 营业收入-营业支出=0

  • 管理费收入+手续费净收入-职工薪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闲杂费用=0

  • 理财管理规模A×管理费率B+手续费净收入C-员工人数D×人均薪酬E-手续费及佣金支出F-闲杂费用G=0

理财子公司的营收影响因素有哪些?

理财子公司管理费收入主要来自于固定管理费和浮动管理费。

  • 理财子公司管理费收入=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

  • 固定管理费=F(费率、存量规模)

  • 浮动管理费=G(超额收益、存量规模)

  • 超额收益=理财产品综合投资收益-业绩基准


未来,大多数银行理财子公司和银行资管部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处于一种并行的状态。作为独立法人的理财子公司,单飞后在行内协同效应上可能有所弱化。因此,很多银行仍旧保留资管部也有这方面的考虑,可以在行内起到‘桥头堡’作用,润滑理财子公司和行内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继续保持同营销、项目推荐部门的密切合作。商业银行通过理财子公司展业后,资管部继续处置存量理财产品。


存量业务的迁移有三种模式:

  • 全部留在母行:子公司以新业务起步,无历史包袱;可节约子公司风险资本占用。问题是子公司业务规模从零起步;子公司35%非标额度分母小,该类业务规模受限。

  • 全部转到子公司:增加子公司非标额度分母;减降低母行风险资产耗用;子公司业务规模起点高,问题是存量业务需与新业务隔离,子公司需单独设置专门人员处理。

  • 部分母行、部分子公司:两者特点兼具。


所以,理财子公司的营收无非是从原有的银行资管部大蛋糕中切一块小蛋糕,逐渐做大做强。从规模上有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从费率上也有逐渐向市场化特别是公募基金靠拢的趋势。而公募基金近几年的费率竞争愈发激烈,这已是不争的事实。


理财子公司和过去的资管部比中收变化,基数在哪里?

中国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李文红主任曾在《中国金融》2018年第22期撰文(节选):

  • 银行理财产品作为我国资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快速发展、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理财产品有待转型。目前理财产品以预期收益型为主,客户认为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即为应得实际收益。如果发生损失,银行可能会因担心声誉风险而被迫刚性兑付。二是业务运作不够规范。一些机构开展资金池业务,具有一定影子银行特征;部分产品嵌套投资,难以穿透掌握底层资产情况。三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落实不到位。部分机构存在虚假宣传等误导销售问题,未能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四是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客户难以充分了解所投资资产的风险和收益情况,尚未真正实现“卖者有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

中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过往一直是刚性兑付的做法。必须让我们深思的是,如果处在刚兑时代,商业银行每年年报披露的理财业务收入,不管是最狭义、狭义还是广义范畴,是否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表外中间业务收入(无担责收入)。毕竟在过往,中国资管行业,不管是商业银行也好、信托等机构也好或多或少存在资产不良的情况。因此,对于未来的理财子公司而言,从收入的相对比较上而言,在打破刚兑时代,理财子公司反而是一身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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